(2014)济民二撤仲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济宁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学知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学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二撤仲字第25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济宁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海滨,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传亮,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蕾,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王学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志红,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济宁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德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学知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济仲裁字(2013)第125号仲裁裁决,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圣德公司申请称:仲裁委济仲裁字(2013)第125号仲裁裁决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仲裁庭查明的事实为被申请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原因之一是部分业主私自改拆建,而且有些改拆建是无法恢复的,因而即使申请人办齐了所有手续,但由于部分业主的原因,也是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仲裁委一方面认定部分业主存在私自改拆建的情形,另一方面又认定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是错误的,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显失公平。请求依法撤销仲裁委做出的济仲裁字(2013)第125号裁决书。被申请人王学知辩称:一、申请人认为仲裁委的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但是申请人在事实理由部分论述的结论却为“裁决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并没有显失公平这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另外,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但没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被撤销的事由。二、被申请人无法办理房产证主要原因系申请人改变原规划设计,但是其相应建设手续未补齐。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城市开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且擅自变更规划后,建设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给予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就不能给项目办理房产证。因此,被申请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责任在申请人一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消防验收的责任,而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房屋不应当投入使用。申请人交付的房屋未通过消防验收,其在交付之时就已经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申请人应当对业主无法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负责。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圣德公司申请称济仲裁字(2013)第125号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且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但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通过审查,亦不能认定该裁决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济宁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济仲裁字(2013)第12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济宁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玉松审 判 员 崔 英代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仙金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