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澄法执外异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案外人林德周就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莲花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麦泽民无效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莲花饲料有限公司,麦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澄法执外异字第6号案外人林德周。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莲花饲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文奕、陈唯得,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麦泽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莲花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麦泽民无效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林德周向本院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某房产的查封,并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络结。案外人林德周称:案外人林德周与原房主唐某某(被执行人麦泽民之妻)于2013年4月30日签订中介合同《金笋房产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向唐某某购买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某房,同年5月17日双方至汕头市澄海区房产交易所签订《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整套交易手续。汕头市澄海区房产交易所已发出交易通告书,且过了一个月的通告期限,证实案外人成为此房的史实购房者和使用者,同年案外人经过对该房产装修后居住至今。2014年5月16日,贵院经汕头市澄海区莲花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4)汕澄法执恢字第25-1号《执行裁定书》,对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某房产进行查封,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认为,案外人与麦泽民之妻唐某某于2013年5月1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唐某某也将房产交付异议人占有使用至今,因为办理过户手续需要5万多元的手续费,所以到至今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是善意取得该房产,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贵院不得查封。鉴此,特提起执行异议,以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林德周提供自己身份证、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汕头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款收据、通告等材料复印件各一份支持其主张。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汕头市澄海区莲花饲料有限公司与麦泽民无效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汕澄法执恢字第2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某房产。对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申请执行人认为所查封的上述房产的产权人仍为被执行人麦泽民之妻唐某某所有,法院的查封裁定是正确的,依法应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本院认为,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照公示原则确定权属人。当事人作出物权意思表示,须办理不动产登记,方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依此原则对被执行人麦泽民享有权利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某房产予以查封是正确的。案外人所提异议缺乏充分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林德周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无关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少佳审 判 员 杜式健代理审判员 徐志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