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辖终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业斌、赵白英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业斌,赵白英,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辖终字第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业斌,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白英,女,汉族,1973年4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嘉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红兰,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奚传江,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业斌、赵白英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金融中心)追偿权纠纷,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商辖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徐业斌、赵白英的户籍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能仁里1号7幢二单元303室。被告所称的经常居住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2001室为办公用房,两被告无证据证明该地址系其经常居住地。被告徐业斌、赵白英的户籍地在该院管辖范围内,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徐业斌、赵白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徐业斌、赵白英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追偿权纠纷是基于主合同《个人借款合同(房贷版)》产生的,而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并且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本案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上诉人徐业斌、赵白英户籍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能仁里1号7幢二单元303室,没有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徐业斌、赵白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郑彦鹏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