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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邓云华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云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206号原告邓云华,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苏国铭。原告邓云华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诉状,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云华负担。审 判 长  胡玉麟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