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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00098号原告: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杨学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邹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四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立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华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