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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178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友谊新村5号楼106户。被告:吴某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