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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郭学礼与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为股权转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礼,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郭学礼,男。委托代理人郅硕,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孙晓书,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礼诉被告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为股权转让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学礼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学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学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郭学礼承担。审 判 长  张 奕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