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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与沈阳好梦来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沈阳好梦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商初字第21-1号原告: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兴豪。委托代理人:骆兴洪。委托代理人:吴春燕。被告:沈阳好梦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秀芹。委托代理人:牟洪鹏。原告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区域销售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原告许可被告为原告所有的“万羽、千妍”品牌内衣中国区域电视购物独家销售单位;合同有效期限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被告退货量不得超过发货总额的5%;配货地点为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路308号(或朝阳东路100号)。合同书还就供货价格、交货方式及运费、退换货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原、被告双方在实际履行《区域销售合同书》过程中,针对每单交易,又分别签订了《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明确每次发货的品名、颜色、数量、单价、交货时间等内容;合同第十条明确“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按照被告的委托发货授权,分别向被告及被告指定的各地电视购物销售商发货6277417元,扣除已付货款435万元及原告认可退货425372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02045元。同时,被告应承担税款230925元。至起诉日止,被告欠原告货款和应承担的税款合计173297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020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要求被告支付税款2309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本院认为:原告据以起诉的2011年7月4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区域销售合同书》等证据所依据的事实,均已在沈阳仲裁委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裁决书进行了裁决。综上,本院认为上述裁决书已经涵盖了本案讼争的内容,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畴,本案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