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善云申请执行张杰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善云,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何善云,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何善云与被执行人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杰与赵玉亭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杰之妻赵玉亭的银行存款27600元至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张时品执行员 吕祥庭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启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