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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杨度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杨度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321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临清市青年路中段。负责人:陈强被告杨度有,男,住临清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被告杨度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 忠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书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