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洲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洲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