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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国荣与菅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荣,菅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荣。被执行人菅兵。本院在执行张国荣与菅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国荣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国荣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