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国荣与菅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荣,菅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荣。被执行人菅兵。本院在执行张国荣与菅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国荣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国荣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