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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浔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姚召良与陆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召良,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姚召良。被申请人:陆伟。申请人姚召良因情况紧急,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陆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召良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陆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费思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期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