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浔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姚召良与陆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召良,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姚召良。被申请人:陆伟。申请人姚召良因情况紧急,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陆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召良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陆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费思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期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