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贾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原告:贾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被告:王某丙,女,汉族。被告:王某丁,女,汉族。被告:王某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贾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贾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王某、贾某某共同共同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