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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贾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原告:贾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被告:王某丙,女,汉族。被告:王某丁,女,汉族。被告:王某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贾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贾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王某、贾某某共同共同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新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