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非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张志生、高秀媚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张志生,高秀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良,局长。被执行人张志生,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高秀媚,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志生、高秀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执审字第166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57246元及滞纳金,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5日被扣划人民币52000元,尚欠社会抚养费5246元及滞纳金未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志生、高秀媚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1日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执审字第1667号行政裁定书中未缴纳的部份人民币5246元及滞纳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红审 判 员 李培忠代理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裕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