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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振东、王振雷、王可心、王丽娜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东、王振雷、王可心、王丽娜,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东、王振雷、王可心、王丽娜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振东、王振雷、王可心、王丽娜与被申请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靖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王金奎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