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天津怡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怡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3943号原告天津怡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地天津市宝坻区环城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苏兆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成,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峰。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原告天津怡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忆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怡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忆静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晓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