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民初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周邦英与尹兰侠、卓小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付田,周邦英,尹兰侠,卓小艳,卓宝利,卓圆圆,周明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1130号原告卓付田。原告周邦英。原告尹兰侠。原告卓小艳。原告卓宝利。原告卓圆圆。被告周明慧。本院在审理卓付田、周邦英、尹兰侠、卓小艳、卓宝利、卓圆圆与周明慧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4月0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卓付田、周邦英、尹兰侠、卓小艳、卓宝利、卓圆圆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付田、周邦英、尹兰侠、卓小艳、卓宝利、卓圆圆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 亮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