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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民初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周邦英与尹兰侠、卓小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付田,周邦英,尹兰侠,卓小艳,卓宝利,卓圆圆,周明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1130号原告卓付田。原告周邦英。原告尹兰侠。原告卓小艳。原告卓宝利。原告卓圆圆。被告周明慧。本院在审理卓付田、周邦英、尹兰侠、卓小艳、卓宝利、卓圆圆与周明慧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4月0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卓付田、周邦英、尹兰侠、卓小艳、卓宝利、卓圆圆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付田、周邦英、尹兰侠、卓小艳、卓宝利、卓圆圆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 亮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