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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岩执行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福建乐旺佳贸易有限公司、苏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福建乐旺佳贸易有限公司,苏重,苏小丹,苏小钧,苏小佳,洪雄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岩执行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组织机构代码X1206144-1。代表人周华,行长。被执行人福建乐旺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78900757-5。法定代表人:苏小丹,总经理。被执行人苏重,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苏小丹,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苏小钧,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苏小佳,女,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洪雄鹰,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乐旺佳贸易有限公司、苏重、苏小丹、苏小钧、苏小佳、洪雄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洪雄鹰所有的2套店面、苏小丹所有的2套店面及阳光元素2层的两处商场,上述查封房产已委托评估,评估后进入拍卖程序。但因有部分房产因租赁关系情况复杂,暂无法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厦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3)岩执行字第201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连征元审 判 员  符 坚助理审判员  赖彬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