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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淄博德信联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任广信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德信联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奉催字第3号申请人:淄博德信联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石化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任广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晓晗。申请人淄博德信联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138441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8日、出票人为宁波长隆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国泰制衣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奉化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汇票承兑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德信联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君娜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王超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