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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雷玉安与黄献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玉安,黄献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雷玉安,男,生于1959年10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黄献成,男,生于1965年3月1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阆民初字第37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献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献成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分社(账号/卡号:)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献成在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分社(账号/卡号:)存款中的10200.00元予以划拨,并延续对该账户的冻结(延续冻结时间: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凯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