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会元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执字第59号罪犯张会元,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原平市人。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9日作出(2001)忻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会元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2月17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7月1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临汾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制衣工种,积极学习生产技术,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标准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该犯2014年1月获监狱嘉奖奖励;2010年8月、2011年7月、2012年6月、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3年10月、2013年11月、2013年12月八次获监狱表扬奖励。本院认为,罪犯张会元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会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毛立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新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