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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仲审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沈氏塑业有限公司与陈修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熟市沈氏塑业有限公司,陈修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仲审字第0050号申请人常熟市沈氏塑业有限公司,住常熟市支塘南开发区广园路20号。法定代表人沈军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力、陶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修富。申请人常熟市沈氏塑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修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常熟市沈氏塑业有限公司诉称,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工资清单以及考勤明细表已经证明申请人足额支付了被申请人加班费;被申请人系个人申请离职的,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金劳人仲案字(2014)第145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陈修富未做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被申请人加班工资的计算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均不属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金劳人仲案字(2014)第145号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常熟市沈氏塑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常熟市沈氏塑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