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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56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何朝秀与张明忠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5631号原告何××,女,1969年11月21日生。被告张××,男,1970年8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何××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晓光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