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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康富林诉范学宏、杨文静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富林,范学宏,杨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康富林被执行人范学宏被执行人杨文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77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康富林诉范学宏、杨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我院依职权在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 雯代执行员  王宝宏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