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2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李太国与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国,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2370号原告李太国,男,194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组织机构代码77177787-0。法定代表人卢云,主任。委托代理人颜捷,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路远,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太国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太国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宗模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李太国负担。审判员 丁希来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