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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谭杰恒与李林琳、张友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杰恒,李林琳,张友武,安徽汉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0557号申请执行人:谭杰恒,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李林琳,女,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友武,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安徽汉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传斌,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谭杰恒与被执行人李林琳、张友武、安徽汉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汉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某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汉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某处房产;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家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