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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刑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程仕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仕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507号罪犯程仕和,男,生于1955年5月12日,汉族,四川广元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8日以(1999)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程仕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3日以(1999)川刑一终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30日以(2001)川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于2003年12月20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14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8年1月23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程仕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程仕和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仕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仕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