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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罗文琪、朱霞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罗文琪,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文俊,局长。被执行人罗文琪,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粮农。被执行人朱霞,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作出的(2013)荣非诉行执审字第68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836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文琪的银行存款841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文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