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龚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庞凤新,博湖县博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楠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