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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龚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龚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庞凤新,博湖县博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楠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