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调确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刘爱平、陈峤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爱平,陈峤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调确字第37号申请人刘爱平。申请人陈峤清。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秦征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于2014年5月29日经上海市嘉定区XXXX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陈峤清应于2014年5月29日一次性给付刘爱平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7500元(已付清);二、双方就此事无其他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爱平、陈峤清于2014年5月2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晓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