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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后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邢树军与李洪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树军,李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后法执字第235号申请人邢树军,男,43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李洪彬,男,38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邢树军申请执行李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2月13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卡通”中的存款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4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佟 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