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与杨天晓、郭红桔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杨天晓,郭红桔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振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惠阳、丁雅红,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天晓,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郭红桔,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天晓、郭红桔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