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初字第019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许平峰,兰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许平峰,兰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197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K3609753-2。负责人江凯。委托代理人董科,男,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仕磊,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被告许平峰,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兰芳芳,女,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诉被告许平峰、兰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许平峰、兰芳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撤回对被告许平峰、兰芳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小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虹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