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叶维衍与谢震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维衍,谢震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叶维衍。被执行人谢震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诉讼阶段,本院以(2013)青民一初字第198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震寰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HY6**的汽车,以(2013)青民一初字第198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叶丽梅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8号中天世纪花园地下室B083号车位。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谢震寰名下的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叶丽梅名下车位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郁审 判 员 刘昌吴代理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