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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彭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华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