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2264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彭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华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