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温合武与攸县黄丰桥镇大兴煤矿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合武,攸县黄丰桥镇大兴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合武。委托代理人:钟武,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攸县黄丰桥镇大兴煤矿,住所地湖南省攸县黄丰桥镇杨滨村陈大兴组。法定代表人:张新桥,该矿矿长。再审申请人温合武因与被申请人攸县黄丰桥镇大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株中法民四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温合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若顺代理审判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文党蘋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双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