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黄生学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学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天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生学,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天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生学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智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生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黄生学没有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便雇请蒙某某等人到天等县都康乡把孔村弄龙屯地名叫“三板”和“坡门”林地砍伐速丰桉树木。经核查,被无证砍伐的林木,属于天等县都康乡把孔村第6林班的第12小班和16小班的退耕还林林木。经天等县林业局技术人员测算,被无证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共计160.64立方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生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生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黄生学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蒙某某等人到天等县都康乡把孔村弄龙屯地名叫“三板”和“坡门”林地砍伐其与黄某甲合伙承包贩卖的速丰桉树木。经核查,根据《2009年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区划》,被砍伐的林木属于天等县都康乡把孔村第6林班的第12小班和16小班的退耕还林林木。经天等县林业局技术人员测算,被无证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共计160.64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黄生学于2013年10月22日自动到天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天等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发现,并于2013年1月14日将情况反映至天等县森林公安局,天等县公安局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侦查的经过。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天等县都康乡把孔村龙布屯村民,其自2007年开始,就到都康乡把孔村弄龙屯承包土地种植速丰桉林木。2012年,其将天等县都康乡把孔村弄龙屯地名为“坡门”、“三板”、“汤坡”三个地方种植的速丰桉林木出售给东平乡的黄某甲和黄生学。其申请采伐三个地方的林木,但是只有“汤坡”办得砍伐证,另外两个林地没有办得。黄某甲和黄生学在砍伐前,天等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到实地划定砍伐范围时,也知道上述三个林地中只有“汤坡”林地办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述三个林地是分开的,并不相连。在黄生学组织工人砍伐过程中,“汤坡”林木砍伐完后他们停工将近一个月,听说他们是去找人帮忙办理另外两个林地的砍伐证了。后来在国庆节后又开始砍伐,到2012年12月底完工。3、证人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田东县江城镇架龙村村民,是黄生学、黄某甲雇请砍伐林木的工人。2012年11月份,其与蒙某甲等人受雇于黄某甲和黄生学到天等县都康乡砍伐三个林地的林木。在砍伐过程中,是年纪较老的老板黄生学指挥砍伐。前两个林地的林木是连续砍伐的,第三个林地因没有砍伐证,停工一段时间后才继续砍伐。4、证人蒙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田东县江城镇架龙村村民。2012年11月至12月份,其与蒙某某等7人受雇于黄某甲和黄生学在天等县都康乡一个村的林区用电动油锯砍伐过桉树。砍伐过程中,是年纪比较老的老板黄生学指挥工人砍伐,连续砍伐完两个林地的林木后,因第三个林地没有砍伐证,黄生学叫停工后二十几天才又重新继续砍伐。5、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天等县东平镇安然村南日屯村民。2012年8月份,其与黄生学合伙向黄某某购买了位于天等县都康乡把孔村弄龙屯地名为“汤坡”、“三板”、“坡门”等三个林地的林木。砍伐证是黄某某负责申请,费用由其与黄生学负责。2012年10月份办得林木采伐证后,由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下来划定林木砍伐地点时,黄生学发现“坡门”林木不在砍伐证的范围,于是在“汤坡”和“三板”林木砍伐完后,黄生学就通知工人停止砍伐林木了。并让向都镇乐龙村的赵某某托人帮忙补办采伐证,后来赵某某电话告诉黄生学说,可以砍伐林木了,于是黄生学才雇民工继续砍伐林木,直到去办理最后一车木材运输证办不得时,其与黄生学才知道被赵某某骗,其实赵某某没有帮办得林木采伐证。2013年10月份,赵某某才把办证的钱退给我们。在砍伐完“汤坡”林地后,其就去负责销售木材,由黄生学负责指挥雇民工砍伐林木。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天等县向都镇乐龙村村民。2012年11月份,黄某甲和黄生学求其帮办理林木采伐证,由于采伐证是要收取设计费和两金,他们给其7000元现金作办理预交费。因年底的原因,其帮办不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其就对他们说“年终了,证办不得,把钱退给你们吧”,但当时他们没有要,其一直联系他们,后来其去南宁打工,直到2013年10月份他们才接要原先给其的7000元。其没有跟他们说过“已经办得采伐证,可以砍伐林木了”之类的话。7、关于森林案件调查的复函,证实经天等县林政资源管理站核查,2012年天等县都康乡把孔村弄龙屯(2009年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区划为都康乡把孔村,被砍伐的林木属于都康乡把孔村第6林班的第12小班和16小班)没有人办理采伐巨尾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8、关于天等县森林公安局要求说明发放黄某某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的函的复函,证实黄某某申请砍伐的“汤坡”林地有两个林班,林业部门在核发“汤坡”林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时,签发了两张林木采伐许可证;购买林木的两位老板在采伐前林政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到都康乡把孔村弄龙屯“汤坡”伐区指定林木采伐范围时,都知道只有“汤坡”林地具有采伐许可证,并且明确了采伐的范围。9、合同书,证实2012年8月12日,黄某某与黄某甲签订合同,由黄某某将自己承包的位于天等县都康乡把孔村弄龙屯地名为“汤坡”、“三板”、“坡门”等三个林地的林木出售给黄某甲,价格共计110000元。10、申请书、林木采伐申请表、报告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为06161730和06161731)等,证实黄某某于2012年6月28日林业部门申请采伐地名“汤波”林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于2012年10月29日取得该林地的林木采伐许可证。11、关于黄生学到案说明,证实黄生学在天等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3年10月22日到天等县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经过。12、黄生学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生学在作案时已年满69岁,达到法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被砍伐的林地位于天等县都康乡把孔村弄龙屯地名为“坡汤”、“三板”和“坡门”的林地,被砍伐的树种为桉树,采伐方式是皆伐,工具是油锯。14、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黄生学对其无证采伐林木的地点进行指认,指出“汤坡”、“坡门”是其雇请民工用油锯砍伐桉树木的地方。15、关于都康乡把孔村两个无证伐区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计算情况报告,证实天等县都康乡把孔村“三板”和“坡门”的林地根据《2009年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区划》分别属于把孔村6林班16小班和12小班,经过技术人员测算,被无证砍伐的“三板”林地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8.8立方米;被无证砍伐的“坡门”林地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31.84立方米。16、被告人黄生学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其与黄某甲合伙向黄某某购买天等县都康乡把孔村弄龙屯地名叫“汤坡”、“三板”、“坡门”三个地方的桉树。其负责指挥那些雇请的田东县民工砍伐林木和办理木材运输证,黄某甲负责木材销售。在砍伐林木前,其没有查看过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汤坡”林地的桉树时,其听黄某某说“砍伐证已经办得了,可以砍伐林木了”,其就让民工砍伐该林地的桉树。砍伐第二个地方林地的位置在“汤坡”上方的山脚下,地名叫“三板”。砍伐“三板”林木当天,黄某某也在场,其知道“三板”没有采伐证,但黄某某说那个地方没有人看见,你老人家不要乱说就行。其听他这样说后,就进屯里去拿米,是民工自己上去砍伐的。第三个地方的林地“坡门”,靠近村庄,没有砍伐前,其也知道该地方没有砍伐证,其已经叫民工停止砍伐了。其找到向都镇的赵某某,给他7000元让他补办理采伐证。后来赵某某说采伐证已经补办得了,于是其就叫民工继续砍伐。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被告人黄生学的质证意见,评判如下: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所有证据均为依法取得,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生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生学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黄生学在砍伐前已委托他人办理采伐证,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并且被告人黄生学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生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生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文漫代理审判员  黎毓镇人民陪审员  李秀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民璋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