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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卢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满民初字第479号原告卢某,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委托代理人韩红生,男,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又名吕小锋,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原告卢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福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仅40天后就于2002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13日,生女孩吕某乙;2008年8月19日,生男孩吕某甲。婚后我们脾气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不问青红皂白就打我一顿。2010年正月初八,因琐事被告对我大打出手。我回娘家居住,现与被告分居4年之久。期间,被告与另外的女人同居生活。被告经常打骂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各担抚养费。被告吕某辩称,我们感情没破裂,孩子尚小,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相识,于2002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13日生女孩吕某乙,于2008年8月19日生男孩吕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4月20日,被告吕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以(2012)满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2014年4月28日,原告卢某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2)满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化解之间的隔阂。构建和谐家庭,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互相包容、共同进步。双方应考虑所肩负的责任,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慎重对待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福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滑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