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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雄法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邓某山犯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山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韶雄法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山,绰号“山弟”或“三弟”,男,1978年11月12日生于广东省南雄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广东省南雄市。因本案于2014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英桂,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山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天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山及其辩护人李英桂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山将其位于南雄市雄州街道五洲村委会下三洲村自己家的房子提供给李某(已判刑)等人开设“百家乐”赌博,每日收取场租费300元。2012年12月15日15时至17时期间,罪犯李某(已判刑)等人组织唐某(已判刑)、杨某某等二十多人在邓某山家里使用扑克牌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邓某山叫郑某某到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看场,并承诺每日给工资100元。聚赌人员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另查明2012年11月10日至11月12日连续三日,被告人邓某山将其位于南雄市雄州街道五洲村委会下三洲村自己家的房子提供给李某等人用于开设赌场并每日获得场地费300元(合计900元)。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同案人的供述,有关的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邓某山的供述和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山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罪犯李某、唐某、郭某某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场所,是共犯。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辩护人李英桂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被告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山将其位于南雄市雄州街道五洲村委会下三洲村自己家的房子提供给李某(已判刑)等人开设“百家乐”赌博,每日收取场租费300元。2012年12月15日15时至17时左右,李某(已判刑)等人组织唐某(已判刑)、杨某某等二十多人在被告人邓某山家里使用扑克牌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邓某山叫郑某某到罪犯李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看场,并承诺每日给工资100元,当日聚赌人员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邓某山得知李某等人在其家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就逃走了。另查明,2012年11月10日至11月12日连续三日,被告人邓某山将其位于南雄市雄州街道五洲村委会下三洲村自己家的房子提供给李某等人用于开设赌场并每日获得场地费300元(合计900元)。又查明,2014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南雄市雄州大酒店将被告人邓某山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邓某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12月15日17时10分许,南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南雄市雄州街道五洲村委会上三洲村李屋邓某山家有人正在赌博,依法对邓某山家进行搜查,现场查获二十余人正在赌博,查获赌具、赌资一批;以及立案侦查的情况。2、被告人邓某山的供述,供述了我与李某是朋友关系。2012年11月初(具体日期忘记了),李某对我说会组织赌客到我家里来参与“百家乐”赌博,每日给我五百元费用,还说如果赢得多的时候可以多分点钱给我,我答应了,给了一个我家里的钥匙给李某,让她如果要带人去就自己去,因为我平时都要外出做事。2012年11月10日至11月12日,李某每日都组织十多人来我家里参与“百家乐”赌博,但她都输了钱,每日只给我三百元作为费用,一共给了我场地费九百元。2012年12月15日12点左右,李某又来我家里,说下午将组织一些外地人来我家里开赌场,让我给家里的钥匙给她,另外说有很多外地人,怕这些外地人“出千”,让我在本地找个人来给她看场,我也答应了。当天,我打电话给郑某某,让他下午两点到我家里来,说下午有人来我家里开赌场,要求郑某某在赌场里面看着下,不要出现有人“出千”或者“闹事”的情况,等到收档会给他一百元作为工资。下午四点多,邻居打电话给我说家里来了很多人,问我怎么回事,我就说回家看下,看见有警察在那里,我知道李某她们在我家里开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了,我就逃走了。李某她们开设赌场我没有股份,我负责提供场地,赌桌、赌具等都是李某她们带来的,赌客也是由她们组织的,我就负责叫郑某某来看场。3、同案犯李某的供述,交代了2012年12月15日15时许,唐某从韶关带了一些人到了南雄并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到了南雄,然后由我带他们来到南雄市雄州街道五洲村委会上山洲村李屋村“三弟”(姓邓)家里。我当时叫了我的侄子郭某某、杨某某来参赌,其他人都是唐某叫来参赌的。到齐人后我们开始以“百家乐”的方式参赌,押闲家不抽水,押庄家的如果赢了抽水百分之十。每次押钱少的几十元,多的几百元以上。没有人做庄,由我负责发牌,我的侄子郭某某负责给赢输的参赌人员收付钱,唐某负责抽水。17时许,我们被警察当场查获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是我组织那些人参赌的,参赌人员大部分是由唐某叫来的,然后由我带他们到“三弟”家里参赌的。赌具扑克牌、烟、水是我买的。我打算支付100元(未支付)电费给“三弟”,并打算组织他人赌一场就走。我今天携带13000元参赌,无赢输,被扣下赌资13000元。我们今天参赌没有高利贷等借贷情况。今天有20几个人参赌。没有人放哨。4、同案犯唐某的供述,交代了2012年12月15日12时左右,我和毛某某、阿红等人在韶关吃快餐时,阿红说南雄市雄州街道黎口村委会上三洲村李屋村邓某山家有人开设赌场,赌的是“百家乐”,问我去不去,也可以叫上朋友去赌博。饭后由毛某某开车,载上我和他的一个朋友,按照阿红说的地址,经路人指点大约15时30分到达赌场邓某山家,那里有20多人在赌“百家乐”。到17时左右,公安机关就现场抓住我们了。5、同案犯郭某某的供述,交代了2012年12月15日12时左右,李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去南雄市雄州街道黎口村委会上三洲村李屋村邓某山家帮她开设的赌场收放“百家乐”赌博输赢的钱。14时30分左右,我从南雄市区开摩托车到邓某山家,那时只有5、6个人,到15时左右就来了20多人,然后就开始赌“百家乐”。到17左右,公安机关就进来把我们现场给抓住了。6、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5日16时左右,南雄市雄州街道黎口村委会上三洲村李屋村邓某山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他家那里开设的赌场帮忙打理,说如果有人在那闹事就帮忙制止,并答应给我100元。我即从家里开摩托车去到邓某山家,看到有24人在那里(包括我在内),那些人在赌“百家乐”,做庄的老板是一个名叫李某的女人,他们用扑克牌赌点数大小,每盘赌注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今天押最多的有3000元。到18时左右,公安机关就进来把我们现场给抓住了。李某提供赌具扑克牌,赌博场所是由邓某山提供的。我今天没有参与赌博,我的任务是看场。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5日12时多我在家里,李某打电话给我,叫我今天14时多到雄州街道五洲村委会上三州村李屋村邓某山家玩“百家乐”赌博。14多我开摩托车搭着陈某某到邓某山家赌博。16时左右,我们开始赌博,赌了30多分钟后,警察就来了把我们传唤到公安机关。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2012年12月15日)下午大约14时左右,黎口村委会新屋村24号的杨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带我去赌钱,我们两人就坐摩托车来到五洲村委会三洲村老屋一农户家,当时屋内有4、5个人聊天,我们也坐在那里聊,大约1个小时左右,来了十多个人,他们就开始在用扑克牌赌“百家乐”的方式赌博,一直到下午18时左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9、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5日13时左右,我和张某某在韶关一朋友档口喝茶,唐某打电话给我说到南雄玩“百家乐”,我就开车和张某某在韶关接到唐某,往南雄在始兴也上了一个中年男子(是唐某的朋友)。16时左右,我们四个人到了南雄市五州村委会上三洲村李屋村邓某山家玩“百家乐”赌博。我们赌博了30多分钟后,警察就来了把我们传唤到公安机关。我今天一共带了790元赌资,输了100元。被公安机关收缴了690元赌资。在邓某山家玩“百家乐”的一共有十多二十人,押闲家不抽水,押庄家的如果赢了抽水百分之十。赌博是李某组织的,庄家也是李某,另郭某某和唐某没有参赌,但他们负责庄家的赔付款,他们今天和我们一起被警察传唤到公安机关来了。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5日13时左右,我和毛某某在韶关一朋友档口喝茶,唐某打电话给毛某某说到南雄玩“百家乐”,毛某某就开车和我在韶关接到唐某,往南雄在始兴也上了一个中年男子(是唐某的朋友)。16时左右,我们四个人到了南雄市五州村委会上三洲村李屋村邓某山家玩“百家乐”赌博,押闲家不抽水,押庄家的如果赢了抽水百分之十。我们赌博了30多分钟后,警察就来了把我们传唤到公安机关。11、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中午有个叫“艳子”(女,湖南人)人打电话叫我上南雄赌博,我就和其,还有欧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大约在15是左右来到南雄乡下一户人家后院的空坪时,那里已聚集了十多人在那赌博。都是一个叫“芸姐”的人坐庄,我们赌博到今天下午18时左右就被你们警察抓获了,抓获的全部都参与了赌博,一共24人。12、证人欧某甲、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案发当天伙同欧某某从韶关来南雄参与赌博及被警察抓获的事实。13、证人饶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受唐某邀集伙同毛某某、张某某到南雄参与赌博及被警察抓获的事实。1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4晚上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明日下午找几个人上南雄赌博。我就找到李某某问他是否搭客去南雄赌博,他答应了。2012年12月15日下午二点多钟我在黄某某租住的旅店玩,当时何某某也在,我就叫他们一起上南雄赌博。于是李某某的大哥李某甲就驾驶一辆中华牌轿车到五祖路搭到我们三人去南雄。我们一行五人来到五洲村上三洲李屋一农户家,当时有二十多人在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开设赌场的是李某。15、证人李某某、李某甲、何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案发当天伙同朱某某搭乘李某甲的车到南雄参与赌博及被警察抓获的事实。16、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天15时左右,我打电话给张某某(汕头人),问他在干什么,他说去南雄赌钱,我说我也去。于是我们联系好见面的地点,他叫我跟他一起去,于是开着我的小车(粤FH08**),搭我老乡袁某某跟着张某某的车到了南雄市五洲村委会上三洲村李屋村邓某山家。到了后,我看见有十八、九人在那里赌百家乐”。我当时带到现场的赌资有6200元,输了3420元,现在被扣押的有2780元。赌场里李某坐庄,坐庄的钱全部都是由她包里拿出来的,唐某和郭某某负责在赌场收钱赔钱。17、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今天16时多乘坐宋某某的汽车到南雄市雄州街道五洲村委会上三洲村赌博,到达现场后看见有十多人在用扑克牌以“百家乐”的方式赌博,我参与了赌博,带了5600元,输了1950元,约18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18、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与向某某和一个姓朱的乘向某某的车到南雄城附近的一个乡村,到达后发现有一、二十人在赌博,在现场约30分钟,就被公安机关查获。19、证人向某某、朱茂诚的证言,证实其用车搭乘肖某某、朱茂诚到南雄参与赌博的事实。2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以证实案发现场的情景,经被告人辨认属实。2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邓某山于2014年1月7日在雄州大酒店999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2、本院(2013)韶雄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某、郭某某、唐某因犯赌博罪分别被判刑。23、南雄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与赌博人员李某甲等19人已被行政处罚。24、户籍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邓某山于1978年11月12日出生。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山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为其提供场所,属共犯,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理及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某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本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一月七日起至二○一四年七月六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跃伟代理审判员 :XX彪人民陪审员 :董世雄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何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