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白某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白某,李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象刑初字第4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2008年1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绰号“光头”,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4)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莹、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底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李某甲在象山县石浦镇铜瓦门大桥附近预谋盗窃被告人白某务工渔船上的鱼类,并商定由被告人白某先到其务工的停泊在海面上的浙象渔运00102号船上负责将要窃取的鱼打包,接着由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租小船至该渔船将鱼运走并予以出售。随后,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李某甲按照分工,从浙象渔运00102号船上窃得李某乙藏放在该船上的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鲳鱼50千克,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83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赔给李某乙人民币1500元。2014年1月14日、2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白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盗窃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盗窃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白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暂扣款票据、付款凭证、执行款专用票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白某实施犯罪后均自动至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李某甲已退赔给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李某甲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刑罚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白某、李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均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三被告人尚未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对被告人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白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李某甲尚未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萍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