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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罪犯吴学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学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578号罪犯吴学全,男,生于1984年5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沐川县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5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学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4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从2006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该犯于2007年8月1日送入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2010)达中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吴学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于2012年2月23日获记功一次,折合标准分20分;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获标准分124.5分;累计获标准分144.5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学全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44.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吴学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学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熊 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