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瓦民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姚世华与姚世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世华,姚世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瓦民初字第2610号原告:姚世华,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连金海酒店员工,现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富彬,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房地产知识法律顾问,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姚世敏,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张淑芝,女,194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瓦房店红砖厂退休工人,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世华与被告姚世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世华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为办理房产继承的公证书被撤销,继而原告所持房屋权属证书被撤销,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主张待案涉房屋所有权确定后另行诉讼。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世华承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孙玉洁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化凌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