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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知民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新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知民初字第0163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036号。负责人金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屠敏琮,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双巧,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新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吏舍弄10号。法定代表人张世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栋,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科军,该公司员工。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电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苏州电信申请追加苏州新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书面通知新华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4年1月24日、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乐视网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阳、钟成涛,被告苏州电信委托代理人屠敏琮,被告新华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栋、丁科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视网公司诉称,2012年3月29日,乐视网公司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了相关证据,证据反映了苏州电信、新华公司未经授权即在其经营的网站www.gyxk.net向公众提供影视作品《后宫甄嬛传》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乐视网公司对该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网公司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苏州电信和新华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苏州电信和新华公司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76000元、为调查侵权行为和提起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4000元,合计80000元;3、苏州电信和新华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乐视网公司认可两被告已经停止了对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故撤回了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原告乐视网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1、(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962号公证书,证明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版权证明,证实涉案作品的版权归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所有;证据1-2、(2012)京方正内经字第02960号公证书,证明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出具了版权证明,证实涉案作品的版权归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所有;证据1-3、(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961号公证书,证明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了版权证明,证实涉案作品的版权归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所有;证据1-4、(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963号公证书,证明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乐视网公司;证据1-5、《后宫甄嬛传》影视作品的DVD光盘及片尾截屏打印件,证明涉案作品的内容及版权归属情况,结合其他证据,证明乐视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上证据证明乐视网公司对影视作品《后宫甄嬛传》享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证据2、(2012)苏苏证经内字第3274号《公证书》,证明两被告未经授权即在其经营的网站提供影视剧《后宫甄嬛传》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苏州电信、新华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苏州电信辩称,涉案网站www.gyxk.com非苏州电信所有,实际是由新华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双方约定了由于视频点播内容引发的任何纠纷都由新华公司自行处理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故苏州电信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苏州电信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视频点播代收费合同》,证明涉案网站www.gyxk.com实际是由新华公司运营,双方约定了由于视频点播内容引发的任何纠纷都由新华公司自行处理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故苏州电信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乐视网公司及被告新华公司对被告苏州电信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新华公司辩称,在本案起诉之前,乐视网公司曾经就一本公证书起诉过新华公司,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新华公司也履行了和解协议,没过多久乐视网公司又以另一本公证书起诉新华公司不合理,且涉案的网站早已关闭,乐视网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请求法院判决新华公司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新华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因两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上述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于被告苏州电信所举的证据,因原告及被告新华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综合本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影视作品《后宫甄嬛传》的片尾显示有“联合出品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本作品所有版权归属单位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8日,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证明》,表示其只拥有《后宫甄嬛传》片尾联合出品之一署名权,不拥有版权,该剧所有版权和著作权归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所有。2011年11月21日,上海尚世影业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证明》,表示其只拥有《后宫甄嬛传》片尾联合出品之一署名权,不拥有版权,该剧所有版权和著作权归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所有。2011年10月28日,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证明》,表示其只拥有《后宫甄嬛传》片尾联合出品之一署名权,不拥有版权,该剧所有版权和著作权归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所有。2012年3月12日,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将《后宫甄嬛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乐视网公司,授权使用期限为六年(自2012年3月26日至2018年3月26日止),独占专有维权的权利期限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点播、直播、轮播、下载、IPTV、数字电视、无线增值业务、网吧等环境及包括但不限于以手机、电脑等为终端的网络版权和与之相关的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放映权及相应增值业务等权利;制止侵权的权利,乐视网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上述授权环境下独立追究盗版者的侵权责任。2012年3月29日,乐视网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下载文件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乐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在Internet地址栏中输入“www.miibeian.gov.cn”,进入“工业与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sz.js.cn”,显示主办单位为“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网站名称为“苏州热线”。在Internet地址栏中输入“www.goolge.com.hk”,进入该网站首页,在搜索栏中输入“苏州电信广域星空”,点击第8个搜索结果(srv.v3.js.ct10000.com/…),网站抬头显示为“中国电信网上营业厅·江苏”,在网页的“常见问题”一栏中,有如下问题及解答:“1、为什么我看不到广域星空网站页面?显示“您未被授权查看该页”。答:广域星空目前只针对苏州电信宽带用户开放网站浏览权限,所以外地、他网用户无法浏览广域星空网站。”在Internet地址栏中输入“www.sz.js.cn”,进入“苏州热线”网站首页,点击中上部“电信”,进入一个新页面,在该页面中有“网信点点通”、“Q币充值”、“广域星空”、“网上营业厅”等板块链接,其中“广域星空”板块链接有说明“苏州本地最大的影视娱乐门户网站,画面高清,更新快。http://www.gyxk.com”。点击“广域星空”,进入域名为“http://www.gyxk.com”的网站首页,在该网站页面的“常见问题解决办法”板块中,显示有如何充值消费等信息,并显示有“7、为什么我看不到广域星空网站页面?广域星空只针对苏州电信宽带用户开放网站浏览权限,所以外地、他网用户无法浏览广域星空网站。如果您是苏州电信的宽带用户,仍然无法访问广域星空的,请联系10000客服。”后在“广域星空”首页的搜索栏中输入“后宫甄嬛传”,显示新页面,页面显示有影视剧《后宫甄嬛传》的导演、主演、点播列表等信息,先后分别点击“1、39、76”,出现了播放页面。该公证书针对《后宫甄嬛传》等共46部影视剧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2012年1月1日,新华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苏州电信签订了一份《视频点播代收费合同》,就“广域星空(www.gyxk.com)”网站相关情况约定如下:略。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中,乐视网公司提供了DVD光盘及片尾截屏打印件、授权书等证据,两被告对上述证据亦无异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乐视网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新华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运营的广域星空(www.gyxk.com)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剧《后宫甄嬛传》,侵害了乐视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苏州电信在苏州热线网站上为广域星空网站提供链接的问题,在苏州电信与新华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由新华公司独立负责广域星空(www.gyxk.com)网站的运营维护、并由新华公司确保视频点播内容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因视频点播内容问题引发的任何纠纷概由新华公司自行处理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等内部解决争议的相关内容,但双方同时也约定了苏州电信主办的苏州热线(www.sz.js.cn)网站为广域星空网站提供链接服务及免费宣传渠道,并且对虚拟充值卡、服务费、消费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相关约定,而广域星空网站亦是仅针对苏州电信宽带用户开放,由此可以视为新华公司与苏州电信系以合作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两者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新华公司与苏州电信应对乐视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新华公司与苏州电信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鉴于乐视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或两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影视剧的知名度、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即作品点播仅针对苏州电信宽带用户等因素酌情确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乐视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维权情况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新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3000元;二、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告苏州新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审 判 长  徐兴华代理审判员  万玉明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