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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宣恩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田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如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宣恩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宣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如帽,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4年4月23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4日被宣恩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宣检刑诉(20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如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如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9日18时40分,被告人田如帽在宣恩县椒园镇椒园村10组田某丙家里吃饭饮酒后,驾驶鄂Q×××××两轮摩托车驶往店子坪村。19时许,途经209国道椒园镇松乐公司卡口时,撞倒卡口旁边的一个警示牌。经检验,田如帽血液中乙醇含量206.4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如帽当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的证言,田如帽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一份,现场勘查笔录一份,户籍证明一份、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如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如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如帽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6.47mg/100ml,依照《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㈡项之规定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如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