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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洪丽芳与黄传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丽芳,黄传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洪丽芳,女,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王国应,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龙,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传镖,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代表人张晓辉,负责人。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丽芳与被告黄传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6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丽芳以已与被告黄传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司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丽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丽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宏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亚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