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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忠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 告 北 京 市 均 豪 物 业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陈 忠 丽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城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庆新。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焦妍。被告陈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交被告有效送达地址,原告需继续查询被告地址,故申请法院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