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一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振来诉被告王忠武、第三人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小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来,王忠武,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小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一初字第207号原告:张振来,男,1952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蒋恩国,吉林市丰满区金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忠武,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第三人: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小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吉林市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来诉被告王忠武、第三人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小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来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来承担。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