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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曲晓波与郭福春、于光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晓波,郭福春,于光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保字第99号申请��:曲晓波,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郭福春,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于光祖,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7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70万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长王晓之审判员  赵卫东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