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1113号原告陈某,男,1988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乔某某,女,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原告陈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